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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8类商标交易要警惕的陷阱

作者:顺飞商标转让网 时间:2023-11-03 08:28:10

公司可以将商标转让给个人或者个体工商户的,无论是企业转让给企业,还是企业转让给个人或者个体工商户,都应当在市国家商标局办理。申请人可以委托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认可的具有商标代理资格的组织,也可以直接到国家商标局商标转让大厅办理。向个人转让商标所需的文件:

一、商标受让人签署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二、转让人和受让人签署或者盖章的商标转让申请书。

三、商标受让人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自然人)复印件,个体工商户登记证复印件。

四、商标转让人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自然人)复印件。

五、由转让人和受让人签署或者盖章的商标转让协议。

六、完成商标转让大约需要10个月的时间。整个过程包括申请、受理、审核、公告和签发转让证书。

七、转让注册商标的,应当到商标局办理转让手续。

八、因企业合并、兼并、改制发生商标专用权转让的,应当到商标局办理注册商标转让手续。

九、依照法院判决转让商标专用权的,还应当办理转让手续。

十、当你转让一个商标时,你需要转让手中的类似商标。转让或者转让商标,应当填写商标转让登记申请书。自2002年9月15日起,已申请注册但未经核准注册的商标也可以转让。

十一、如果公司商标暂时闲置,没有使用需求,可以转让并兑现。

十二、因企业合并、兼并、重组发生商标转让的。注:转让商标时,需要转让手头的同类商标。此外,已经申请但尚未核准注册的商标,也可以转让。

在商标行政执法以及司法保护中,判定两件商标是否相同或者近似是经常遇到的情形。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和第(二)项的规定,未经商标转让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构成商标侵权行为。

《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并未对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判定标准作出规定。在行政执法实践中,通常可以参照以下司法解释或意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2号)第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9号)第八条之规定,“相同商标”或者“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是指与被假冒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完全相同,或者与被假冒的注册商标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的商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1〕3号)第六条之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认定为“相同商标”或者“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1)改变注册商标的字体、字母大小写或者文字横竖排列,与注册商标之间仅有细微差别的;(2)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字母、数字等之间的间距,不影响体现注册商标显著特征的;(3)改变注册商标颜色的;(4)其他与注册商标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的商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2号)第九条第二款,商标近似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他人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2号)第十条提出,认定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按照以下原则进行:(1)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2)既要进行对商标的整体比对,又要进行对商标主要部分的比对,比对应当在比对对象隔离的状态下分别进行;(3)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应当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0〕12号)第十六条则规定:

认定商标是否近似,既要考虑商标标志构成要素及其整体的近似程度,也要考虑相关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所使用商品的关联程度等因素,以是否容易导致混淆作为判断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经济形势下知识产权审判服务大局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09〕23号)第6条曾提出:认定商品类似和商标近似要考虑请求保护的注册商标的显著程度和市场知名度,对于显著性越强和市场知名度越高的注册商标,给予其范围越宽和强度越大的保护,以激励市场竞争的优胜者,净化市场环境,遏制不正当搭车、模仿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审判职能作用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和促进经济自主协调发展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1〕18号)第19条进一步提出:妥善处理商标近似与商标构成要素近似的关系,准确把握认定商标近似的法律尺度。认定是否构成近似商标,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通常情况下,相关商标的构成要素整体上构成近似的,可以认定为近似商标;相关商标构成要素整体上不近似,但主张权利的商标的知名度远高于被诉侵权商标的,可以比较主要部分以决定其近似与否。要妥善处理、最大限度划清商业标识之间的边界与特殊情况下允许构成要素近似商标之间适当共存的关系。相关商标均具有较高知名度,或者相关商标的共存是特殊条件下形成时,认定商标近似还应根据两者的实际使用状况、使用历史、相关公众的认知状态、使用者的主观状态等因素综合判定,注意尊重已经客观形成的市场格局,防止简单地把商标构成要素近似等同于商标近似,实现经营者之间的包容性发展。

在不同类别、不同行业范围内的商标是可以重名注册的。那么注册重名商标要注意哪些问题?

①相同类别:在注册商标的时候,一定需要仔细观察,所注册的商标是否与重名商标在同一个类别,位于同个类别的话,基本上就不会注册成功,都会被驳回或者异议的。

②相似类别:除了类别相同,还需要查看是否相似类别,因为同一个行业并不一定就是在同一个类别的,同一个行业涉及到的类别有可能有好几种类别,这种情况下注册商标很容易被他人提出异议。

③驰名商标:除了类别的因素之外,还需要查看是否驰名商标,那么不论是什么类别,都会被驳回的。而驰名商标的因素还需要根据驰名商标的受保护程度而定。不论受保护程度有多少,最好都不要注册驰名商标哦。

④版权保护:有些企业不仅仅注册了商标,还将商标登记为版权。如果是这种情况的话,那么注册商标的成功率就比较低了。近日也有人成功注册商标,但是被版权所有人提出异议,立马就撤销无限无效了。

未经商标转让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的;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商标侵权的主要表现形式主要有:

第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的;

第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第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第四、未经商标注册人的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第五、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第六、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

第七、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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