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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类商标买卖代理公司

作者:顺飞商标转让网 时间:2022-03-04 08:05:04

商标驳回复审又叫驳回商标的复审,是在商标转让的时候,没有通过商标局的审查而被驳回后,申请注册人对商标局的判决不服而提出复查审议的现象。在商标注册的过程中,商标被驳回很正常,也很常见,所以才有了商标驳回复审这种现象,并且衍生出了一家家商标驳回复审代理机构。

那么既然明明可以亲自去商标局大厅办理商标驳回复审,为什么还要找商标驳回复审代理机构?首先众所周知,商标局大厅在,如果要亲自办理必然会去。这样一来,如果是距离比较远的城市,寻找一家商标驳回复审代理机构是很有必要的了,而且在的公司会更好。

还有就是一家好的商标驳回复审代理结构,自然专业程度很强。通过专业的人员来看商标驳回通知书,很容易看出这次驳回是不是有必要进行商标驳回复审,并且通过丰富的经验来适当的修改商标使其大大提高通过率。综上所诉,如果商标被驳回需要进行商标驳回复审,寻找并委托一家商标驳回复审代理机构还是很有必要的。

“既然商标不注册也可以用,为什么还要注册商标呢?”很多人对注册商标有所不解,一方面注册商标需要费用,另一方面商标转让存在风险,因此很多人在听到“商标不注册商标也可以使用”时便放弃了商标申请。实际上使用未注册商标一方面存在侵权及被抢注的风险,另一方面,使用未注册商标无法享受注册商标所拥有的特权。

注册商标8大特权

1、使用权:商标注册人有权在其注册商标核准使用的商品和服务上使用该商标,在相关的商业活动中使用该商标。

2、许可使用权:商标注册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形式,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

3、独占权: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商标享有排他性的独占权利,其他任何人未经许可不得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擅自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4、投资权:商标注册人有权根据法律规定,依照法定程序将其注册商标作为无形资产进行投资。

5、转让权:商标注册人有权通过法定程序将其注册商标有偿或者无偿转让给他人。

6、禁止权:对他人在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或者服务上擅自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行为,商标注册人有权予以制止。

7、质押权:商标注册人有权在经营活动中以其注册商标设立质押。

8、继承权:商标作为无形财产,可以依照财产继承顺序由其合法继承人继承。“小商标”创造“大经济”除上述特权之外,最重要的一点,商标是企业的无形资产。在现代企业管理中,企业家时常会把企业、商品、商标联系在一起进行推介,商标在赢得消费者信任的同时,企业得到的是利润。商标是商品信息的载体,是参与市场竞争的工具。

生产经营者的竞争就是商品或服务质量与信誉的竞争,其表现形式就是商标知名度的竞争,商标的知名度越高,其商品或服务的竞争力就越强。“可口可乐的前任老板伍德拉夫曾夸下海口,即使可口可乐所有资产一夜之间统统烧光,单凭可口可乐四个字,就可再创一个强大的企业。”这样的海口是基于对品牌价值的信心,而不是吹牛。商标作为无形资产具有无限的生命力,同时对于企业来说,是重要的资产,企业要对商标足够重视,及时注册,发现侵权情况及时维权。

近年来,已有不少国内知名企业的商标在国外被他人抢注,给这些商标所有人开拓海外市场造成巨大麻烦。有调查显示,国内知名品牌面临的海外商标抢注危机已经极为严重。而对于企业来说,等要开发海外市场之后才考虑商标转让,往往已为时已晚。根据各国商标法律,各国均只保护在本国注册的商标,并且绝大多数国家商标法律均采取“先注册原则”。这样,对于未能在本国注册的商标,即使其在国外已经注册多年并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也得不到保护;而且,即使在本国申请注册,但申请晚于他人也得不到保护。

尽管商标抢注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然而从大多数国家商标法的规定看,并无直接限制商标抢注的规定。这是因为:一方面,商标权的取得大多实行申请、注册制度。各国商标主管机关无法也不可能对某商标谁先使用谁后使用作出准确判断,而且,商标又具有从属于商品经济的特征,对商标实行注册管理也是规范市场经济的有效手段。

另一方面,工业产权贯有的地域性特点,注册中得到了充分体现,即实行商标保护的独立性原则。商标的申请和注册条件,在本联盟各国由其本国法律决定,与在本联盟其他国注册的商标,包括在原属国注册的商标在内,各不相关。所以,一旦发生对他人商标在国外的抢注行为,一般不会遭禁止。即使是对驰名商标而言,尽管有准予撤销被抢注的驰名商标注册的特别保护规定,但也是有条件的:一是从申请撤销的理由看,仅限于用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对他人驰名商标构成复制、仿制或翻译,易于产生混淆的商标。

注册国际商标对企业来说是一种荣誉,也是一种地位的象征,既可以占领市场,又可以防止商标抢注,对企业来说无疑是有利而无一害的。

一、著名商标的条件:

(一)该商标必须是范围内依法设立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业者所拥有的国内有效注册商标;

(二)该商标转让和实际使用都必须满三年以上(含三年);

(三)该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深受消费者(用户)喜爱;

(四)使用该商标的商品销售量大、销售区域广、市场占有率较高;

(五)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或服务质量优良,消费者(用户)对其投诉率低,售后服务好;

(六)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或服务近三年来的主要经济指标(年销量、销售额或营业收入、净利润、税收)在全省同行业中名列前茅;

(七)该商标的广告宣传面广、覆盖地域大;

(八)该商标所有人有较强的商标意识,有完善的商标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重视商标的使用、管理和保护工作;

(九)近三年商标所有人在实际使用该商标时未发生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

(十)该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为出口商品的,该商标应当在相关国家(地区)注册,并有较广泛的销售区域。

二、商标注册申请程序

(一)符合上述条件的商标所有人需要申请著名商标的,应按规定填写《著名商标认定申请表》,并附送相关证明材料,报送所在地市级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地市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在收到有关申请书件后,应当对申请人所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并在三十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予以推荐;对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申请书件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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